更新时间:2026-05-05 08:26:00
⒈ 犹以刑去刑。
引《周礼·武帝纪下》:“以刑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唐律·名例一》:“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