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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通用3篇)

发布:启学汉语网 更新时间:2026-05-12 15:28:48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通用3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篇1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就能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能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就能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四年的,不需底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四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提出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给予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就能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一旦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就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没有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就能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予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就能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一旦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就能自知道就能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制止。

第十条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就能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一旦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没有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就能自知道就能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撤销。

第十一条 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一旦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都没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说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都没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篇2

甲方(业主): 身份证号:

乙方(施工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室卫

3、建筑面积:平方米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

5、总价款: 元,大写(人民币):

第二条:施工工期

1、总工期: 天

2、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一旦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一旦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元。

5、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没有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6、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提出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7、施工中一旦因甲方原因要求底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8、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工作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三条:工程价格

以附表《装修工程价格表》所定的价格为准。

第四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市地方标准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市家居装饰专业委员会。

5、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6、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

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更是就能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地上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

2、指派 (姓名)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一旦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处。

4、在装潢施工范围扩大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七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保管,没有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都不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九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全款30%作为订金;当工期进度过半(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50%;剩余2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就能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报告,通知施工工地工作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第十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和乙方开具的统一发票向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投诉,请求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就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底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地址: 企业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年月 日 年月 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篇3

甲方:

乙方:汕头市澄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完善学校教学设施,甲方同意将维修业务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精神,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确立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地点及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承包方式

1、乙方担任本项目施工,按照以上规定的内容完成,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本项目由乙方采取包工、包料、包施工措施费的方式承包施工,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工具、用具消耗材料、施工安全措施费等一切费用均在乙方承包范围扩大。

3、乙方对所需承包的项目包质量、包安全。

三、合同费用及结算

本项目总造价 元,项目结算按乙方实际完成经甲方验收确认办理竣工结算。

四、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作业面供乙方施工使用。

2、在乙方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负责及时验收签证。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应执行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生产各种操作规程,做到文明生产,安全施工。

2、乙方施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做好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及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制度。

六、付款方式:

项目完成经甲方验收,竣工结算,款项汇入乙方帐户。

七、其它: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此份。

2、本合同自甲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澄海港头小学乙方:汕头市澄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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